社團法人臺中市藥師公會章程

 

本章程經本會第二十二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
奉臺中市政府82.4.2八十二府社行字第33668號函核復同意備查
本章程經本會第二十七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
奉臺中市政府96.6.1府社行字第0960120884號函核復同意備查
本章程經本會第三十屆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
奉臺中市政府107.01.02中市社團字第1060140013號函核復同意備查
本章程經本會第三十屆第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
奉臺中市政府108.01.24中市社團字第1080007291號函核復同意備查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臺中市藥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以連絡會員情感,維護會員福利,增進會員藥學知識,推展藥事照護相關業務,研發製藥技術,發展藥界事業及協助政府政令推行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臺中市為管轄區域。
   

第二章 任  務

 
第  四  條:
本會任務如下:
關於協助政府推行政令及參加各種社會活動事項。
關於藥學及製藥事業之研究及扶助事項。
關於會員執行業務之輔導事項。
關於會員共同利益之維護與增進事項。
關於藥學及藥業上之統計調查研究及宣揚事項。
關於藥品檢驗證明及一般化學檢查事項。
關於藥業界雜誌發刊事項。
關於全國各縣市藥師公會之合作聯繫事項。
關於協助公共衛生與社會福利事項。
關於政府及社會各界對本會之委任及諮詢事項。
關於長期照顧服務相關業務事項。
關於藥事照護相關業務事項。
關於國際藥師團體(公會)之藥事合作聯繫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  五  條: 凡在本市區域內領有藥師證書之藥師均得向本會申請入會為本會會員。
第  六  條: 會員入會時需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入會費後方得為本會會員。
第  七  條: 依藥師法第六條撤銷或廢止其藥師證書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非遷移其他地區或歇業或受撤銷或廢止藥師資格之處分者不得退會。
第  九  條: 會員享有一切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  十  條: 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並服從本會之決議,按時繳納會費。
第 十一 條: 會員(會員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出席,並行使其權利。但一人僅能受一會員(會員代表)之委託。
第 十二 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令或章程及決議之行為者得由理監事會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開除會籍,並呈報主管機關備 查。欠繳會費滿一年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予以停權,欠繳會費滿兩年者經停權仍不履行者得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予以開除會籍,並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十三 條: 會員被除名處分或退會時應繳還一切憑證,如有欠費一併繳清。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四 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七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會員代表)就會員中選舉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監事之選舉, 採無記名連記法,以得票數較多者為當選,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之。
記名連記法,以得票數較多者為當選,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之。
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選舉,以得票次多者為當選,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之。
理事、監事遇有缺額者,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其任期以補足該任任期為限。
第 十五 條: 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由理事組成之,並置常務理事五名,由理事互選之,以得票數較多者為當選,遇有缺額者,由理事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該任任期為限。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選任理事長一人綜理事務。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由監事組成之,由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以得票數較多者為當選,遇有缺額者,由監事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該任任期為限。
第 十九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召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其決議案。
執行法令及本會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接納及採行會員之建議
第 二十 條: 常務理事之職權如下:
執行理事會決議案。
處理日常會務。
第 廿一 條: 監事會職權如下: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稽核理事會之財務收支。
第 廿二 條: 本會理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得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 廿三 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 廿四 條: 本會置總幹事或秘書一人並得酌設會務工作人員及工友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任免之,其辦事細則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 廿五 條: 本會視實際需要,得由理事會決議聘請顧問及成立各種委員會或小組。
第 廿六 條: 本會選出出席上級公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若干名,由理監事會就會員中選任之,其任期均依照上級公會規定標準辦理之。
   

第五章 會 議

第 廿七 條: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乙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 召開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會員(會員代表) 。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時,得就會員分佈狀況劃定區域比例 選出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由理事會訂定,報請主管機核備後實施。
第 廿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 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第 廿九 條: 本會理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常務理監事會每月最少開會 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卅  條: 理事會開會時須有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方能決議。
第 卅一 條: 監事會開會時須有監事過半數之出席,以常務監事為主席,出席監事過半數以 上之同意決議一切事項。
第 卅二 條: 理事會、監事會開會時,不得委託代表出席。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 卅三條 : 本會經費收支如下:
入會費:於入會時一次繳納,其金額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之。
常年會費:會員應繳納常年會費,其金額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定之。
第 卅四條 : 本會經費遇有不敷時得報告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由會員樂捐之。
第 卅五條 : 會員退會時入會費概不退費,常年會費依實際月份比例退還。
第 卅六條 : 本會之會計年度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 卅七條 : 本會經費之預算、決算於每年度終了二個月以內編製總報告書提出會員(會員 代表)大會通過呈報主管機關。
第 卅八條 : 本會解散或撤銷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 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七章 附 則

第 卅九 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 四十 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呈報主管機關核准施行之,修時亦同。